一、基本案情
任某某,某市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9月至2024年1月,任某某在公租房项目招投标环节中,作为招标单位负责人,接受私营企业主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提前内定、违规插手干预等方式,帮助私营企业主中标项目,事后收受巨额好处费1200余万元,严重扰乱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秩序。2025年4月,任某某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2025年10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6年1月,任某某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8万元。
二、释纪说法
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秩序,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节约国有资金,保障项目质量,又有利于遏制工程领域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从源头防范廉政风险。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全会多次强调要深入整治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强化震慑,以高压态势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本案中,任某某“靠企吃企”,将组织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私权力”,通过违规插手干预、内定中标等方式,将本应经过严格招投标程序的公租房项目私相授受,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个人从中收受好处费1200余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当严肃追究其纪法责任。(西安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
三、纪法依据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