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积极落实居监会成员待遇
2014年12月19日上午,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区财政承担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补贴问题的请示》经雁塔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2012〕26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省、市、区按3:3:4分担),确定了我区居监会成员补贴标准。全区居监会成员岗位补贴年需财政补贴252.072万元,其中区财政负担100.8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