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案——曲某行为是否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5-01-09 09:16:01


案情简介

    

曲某,中共党员,A市建设局局长。据调查,2013年2至11月,曲某先后11次驾驶单位公车送在B市读大学的女儿回校。同时,另据调查,2013年1月,曲某为了协调与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的关系,到省建设厅所在地花费公款5000元宴请了省建设厅3名工作人员。

 

分歧意见

 

关于曲某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曲某公车私用的行为虽不正当,但不构成违纪。同时,曲某为了协调与上级单位的关系而用公款宴请相关人员,属于单位招待,也不构成违纪。因此,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种意见认为:曲某公车私用,构成挥霍浪费违纪。同时,曲某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有关人员的行为,也构成挥霍浪费违纪。对曲某行为,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曲某两次行为均构成挥霍浪费违纪,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 曲某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挥霍浪费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二是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三是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四是存在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曲某行为明显不属于上述前三种情形之一。问题的焦点是,其是否属于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公车私用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既公车私用,又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二)对曲某行为,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理。


本案中,问题的另一个焦点是,对曲某的两个行为,是否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的规定合并处理。对此,我们持否定意见。


合并处理的适用条件是,同一违纪党员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异种行为,即性质不同的行为。而本案中,曲某的行为均属于挥霍浪费违纪行为,是性质相同的行为,因此不适用合并处理。对曲某行为,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