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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纪委细化反腐败工作协调规则进一步凝聚反腐合力

来源: 雁塔区纪委案件检查室 时间:2014-12-11 16:46:43


近年来,雁塔区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形成反腐败合力,确保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一是划定工作原则。区纪委作为全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牵头单位,严格按照区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求其它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区纪委的组织协调的原则。


二是划定范围内容。明确区纪委、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委交办的需要组织协调的反腐败工作事项作为组织协调的范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反腐败工作、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反腐败工作事项作为组织协调的内容。


三是划定工作方式。每半年召开一次区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贯彻落实上级反腐败工作精神,听取各成员单位开展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协调查处重大案件,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组织协调的反腐败工作事项,遇有重要情况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四是划定移送原则。各成员单位发现和受理的区管干部问题线索,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区纪委移送公安或检察处理;有严重违纪问题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区纪委处理。


五是划定协同原则。各成员单位办理的案件,如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需多个成员单位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可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由领导小组确定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各单位在协同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